有關於名稱的合法,我在先前討論有效出版和正當發表的時候已有談過,但其實法規中所謂的合法,不只是符合有效以及正當發表的要件即可,另外法規還有所謂的正確名。這些名詞各代表什麼意思呢,在最新版的深圳法規中:
1. 有效 effective:名稱經有效出版,也就是要公開發表在流通性的期刊或書籍中,可供交換、販售或贈與,提供各植物學研究者利用的才算是有效發表。
6.1條款:有效發表指的是合乎29-31條款的發表。除了特殊案例外 (8.1, 9.4(a), 9.22, 40.7條款和9A.3擬則),文字和繪圖均須有效發表方能為法規考慮採用。
2. 正當valid:除了有效出版外,還要有拉丁文或英文的特徵描述,或引用前人的描述,指定模式以及學名締造符合法規等要件。
6.2條款:學名的正當出版指的是符合32-45、F.4、F5.1、F5.2和H.9條款的名稱 (參照61條款)。
6.3條款:於本法規中,除非有其他指示,「名稱」指的是一個曾被正當出版的名稱,無論是否合法 (參照12條款,但應再參考14.9和14.14條款)。
有關有效和正當出版的要件,可參考先前的文章
3. 合法legitimate:指的是合於法規所有要件的名稱稱之。
6.5條款:合法名即根據法規締造的名稱,亦即非6.4條款中規定的不合法名。
4. 正確correct:即該類群的現行學名。
6.6條款:科或科下的階級,一個具有特定範圍、位置和階級的類群的正確名稱,是指根據符合法規的合法名 (見11條款)。
從以上的解釋看來,正確名是最嚴謹的定義,因其必定是一個合法名稱。而在法規中,一個名稱要能夠有其地位之最低限度,便是正當發表,也就是說,僅具有效發表的名稱,在法規中是不具任何效力的。
下面來看兩種情況:
一個名稱可能同時是有效及正當發表但不合法,例如等名 (isonym) 的狀況。等名指的是同一名稱、同一模式被分別發表為不同名稱 (可能是不同作者),此時兩者都符合有效及正當發表的要件,但只有早發表者合法。
例如以下案例:
6.3條款案例1:Baker (Summary New Ferns: 9. 1892)和Christensen (Index Filic.: 44. 1905) 各自發表了名稱 Alsophila kalbreyeri作為 A. podophylla Baker (in J. Bot. 19: 202. 1881) non Hook. (in Hooker’s J. Bot. Kew Gard. Misc. 9: 334. 1857) 的替換名。由於Christensen的名稱較晚發表,因此該名稱不具有分類上的地位 (參照41條款案例24)。
另外,正確名可理解為特定分類概念 (taxonomic concept) 下採用的學名,而這個名稱的同物異名就是合法但「不正確」的名稱。這裡的「正確」與「不正確」並非表示該名稱的對錯,僅指在特定分類概念下使用的名稱。
例如以下的案例:
6.5條款案例5:屬名Vexillifera Ducke (in Arch. Jard. Bot. Rio de Janeiro 3: 140. 1922) 是基於單種V. micranthera Ducke創立,為合法名。而Dussia Krug & Urb. ex Taub. (in Engler & Prantl, Nat. Pflanzenfam. 3(3): 193. 1892) 同樣是基於D. martinicensis Krug & Urb. ex Taub.所創立的合法名。當兩個屬被視為各自獨立的屬時,兩者皆為正確名稱。然而,Harms (in Repert. Spec. Nov. Regni Veg. 19: 291. 1924) 將二者合併為一屬,此種情況下,僅有Dussia為正確名稱。因此合法名Vexillifera可能因為分類概念的不同而為正確或不正確名稱。
此外,要注意的是不合法 (illigitimate) 和不正當 (invalid) 的概念上的差異,在中文裡兩個詞經常譯為不合法,但其實從上文來看,討論一個名稱的合法與不合法時,必須先知道該名稱是否被正當發表,若該名稱沒有正當發表,那麼該名稱必定不合法,只有在正當發表的情況下,該名稱才有討論是否合法的基礎。
本文最初於2020.5.22刊登於同名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