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SOP在指定模式標本上不可行?
2017年在深圳舉辦的國際植物學大會中,有關法規的討論中最主要且影響最大的變革,就是和所謂的美國法規 (American code) 或費城法規 (Philadelphia code) 裡提出的一種指定屬或屬下類群 (不包括種) 的方法有關。
如果對植物命名法規的歷史稍有了解的話,應該會有印象因為對維也納會議 (1905年) 產生的結果不滿的緣故,美國學者提出了另一個版本的法規,也就是美國法規 (1907年),其前身即為1904年提出的費城法規。在這兩個法規當中,都對指定屬或屬下類群的方式,提出一種標準化的做法,也就是在深圳法規所謂的「largely mechenical method (大量機械法)」。這個方法被記錄於美國和費城法規中的Canon 15: 屬或屬下類群的模式是作者命名所根據的那個種,或作者另行指定的種。若無上述指定,則為該類群中根據下列規則的第一個種 (下略)。
從現在的角度看來,這樣的規定與法規的宗旨背道而馳,但當時仍有一些學者根據該規定指定的很多的模式,因此IAPT成立了一個特殊的委員會 (Special Committee on Publications Using a Largely Mechanical Method of Selection of Types) 來處理有關這個規定指定的模式問題。
在深圳法規的規定中,有關大量機械化的規定主要在10.5, 10.6和10.7條款。10.5條款規範直接說明使用該方法選擇的模式可以被不使用該方法指定的模式取代。10.6條款則定義何謂大量機械化法 (當然主要是美國和費城法規)。10.7條款則說明1935年1月1日前的文獻中,如何認定該文獻作者是否採用該方法指定模式。
至於為何是1935年1月1日呢?如果翻開法規的歷史會發現,1935年的劍橋法規 (根據1930年的劍橋會議) 調和了維也納法規和美國法規之間的差異,也解決了植物學上派系爭議,使法規真正在國際上普及化。
有關費城法規和美國法規的法條內容可以參考以下文獻:Bulletin of the Torrey Botanical Club 31(5):249-261, 1904 (費城法規). 相同期刊的34(4):167-178, 1907 (美國法規)。
有關特別委員會的相關報告可以參考Taxon 65(6):1441-1442和1443-1448, 2016。
本文最初於2020.8.27刊登於同名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