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的分類位階有多少個?
這標題乍看之下是不是很莫名其妙呢?分類位階 (rank) 這種基本的概念應該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才對,有必要為了它寫一篇文章嗎?難道是小編已經江郎才盡沒東西硬湊嗎?
當然不是 (好啦我承認有一點)。
最近因緣際會之下重看了法規的第一章,很有趣的是,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滿細的,包括主要、次要階級、建議的縮寫等。例如:
3.1 分類群的主要階級由高至低為:界 (kindom, regnum)、門 (division或phylum, divisio or phylum)、綱 (class, classis)、目 (order, ordo)、科 (family, familia)、屬 (genus, genus) 和種 (species, species)。因此,每個種必須隸屬於某個屬,而屬則於某個科,以此類推。
備註1: 屬和其他屬下位階必屬於某個屬,而種下類群則必屬於某個種,因為這些名字係屬組合名 (combinations)(21.1, 23.1和24.1條款),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屬以上的未定位階 (incertae sedis) 的類群。
4.1 分類群的次級位階由高至低為科屬間的族 (tribe, tribus)、屬種間的節 (組)(section, sectio) 和系 (series, series) 以及種下的變種 (variety, varietas) 和型 (品型)(form, forma)。
4.2 若對分類群的數量有更多需求,可在主要和次級位階前加上sub- (亞) 的字首。因此一生物可歸屬於以下由高至低的位階:界、亞界、門、亞門、綱、亞綱、目、亞目、科、亞科、族、亞族、屬、亞屬、節 (組)、亞節 (亞組)、系、亞系、種、亞種、變種、亞變種、型 (品型)、亞型 (亞品型)。
備註1: 無論次級階級 (4.1條款)是否採用,由主要階級 (3.1條款) 加上「亞」而來的位階都可使用。
擬則5A.1 為了標準化的目的,建議使用下列縮寫:綱 (cl., class)、目 (ord., order)、科 (fam., family)、族 (tr., tribe)、屬 (gen., genus)、節 (sect., section)、系 (ser., series)、種 (sp., species)、變種 (var., variety)、型 (f., forma)。添加字首sub-或雜交字首notho-而來的類群,應該在縮寫前加上字首,例如亞種 (subsp., subspecies)、雜交種 (nothosp., nothospecies),但亞屬 (subg., subgenus) 不可縮寫為subgen.。
從法規的規定看來,能夠使用的階級應該就是主要+次要,再加上兩者加上sub-字首的這24個,不過法規也提到:
4.3 在不引起混亂或錯誤的前提下,階級可任意插入或添加。
所以,本法規中雖然沒有訂定超科 (superfamily) 這樣的位階,但這類位階還是可以使用,Takhtajan系統中經常使用超目 (superorder) 的位階,例如木蘭超目 (superorder Magnolianae)。
本文最初於2020.5.14發表於同名專頁
你發表我發表大家都發表,但這麼多的學名亂死啦~
上次說到由於林奈在著作中大量的使用二名法來紀錄生物的學名,使得這種方法逐漸被學者接受,然後成為一種共識。在這之後,有很多人開始用這種方法來紀錄生物的學名,J. A. Murray、K. L. Willdenow及Alphonse de Candolle,但由於學者間沒有共識,有許多問題產生。例如同一種植物被重複命名,進而造成學名使用上的混亂。有鑑於此,學者決定召開國際植物學學會整飭此一亂象。在開會之前,大會委由A. De Candolle起草植物命名法規 (Law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會後出版植物命名規則 (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亦稱為1867年的巴黎法規,這個版本即為現行法規的起點。在巴黎法規中,明確規定任何一種植物,都僅有單一合法的學名,若有複數的學名產生,必須選出一個作為唯一有效的名稱。
1892年,美國科學促進會在Rochester召開會議,會中發表美國植物發表的Rochester法規,主要的重點在於 (1) 提出模式法 (2) 擇用雙名法之絕對優先權,無論種尾名是否為屬名之重複名 (tautonym) (3) 嚴格使用優先權,但不需預先註冊 (4) 優先權除考慮日期之先後外,亦考慮發表刊物之頁數先後。執得注意的是,Rochester法規並非巴黎法規之修訂,而是美國學者另外提出的一版法規。這版法規在1907年有第二次修正。
1905年6月於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第二屆維也納國際植物學會議 (Vienna Congress),並出版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規。本次會議未採用Rochester法規,仍遵循巴黎法規,主要修正包括 (1) 林奈1753年出版的植物種誌為享有優先權之根據,接受1754年之植物屬誌,並承認1753年之屬名有效 (2) 提出保留屬之名稱表 (3) 新名稱需附拉丁文描述 (4) 避免種小名和屬名重複之名稱 (即Rochester法規中所謂的重複名 tautonym)。會後出版第一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但由於內容和Rochester法規之部份相違,以至於遭到某些學者之反對,因此本法規並未普及。
上述分歧的狀況,直到1910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第三次大會中才獲得共識,主要的決議包括 (1) 決定各類非維管束植物發表之優先權日期 (2) 採納洛傑斯達法規之模式法 (3) 修正維也納法規,會後出版第二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至此,美國和歐洲兩邊的法規才算取得共識,爾後的修訂都是根據這個版本而來。
此後,國際植物學會議每隔5年召開一次,1915年和1940年的大會因為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戰而暫停,1950年的第七屆大會中,J. Lanjouw建議在烏赫利特成立辦公處,並命其期刊為Taxon。自第11屆之後,大會每隔6年開一次會。
2011年於墨爾本召開第18次大會,這次大會有較重大的變革,包括1. 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拉丁文描述之規定,新名稱可用拉丁文或英文描述;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於網路上以可攜式文件格式檔 (pdf檔) 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 (ISBN) 或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之出版品亦可視為有效發表;3.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之分類群,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2012年正式出版第十五版法規,即墨爾本法規 (Melbourne code)。
最近一次為2017年在中國深圳舉行的第19屆大會,理論上2018年應該會出版第十六版法規,名稱可能是深圳法規,但目前並未有相關消息*。
*該版本法規已於2018年發表,名稱為深圳法規 (Shenzhen Code)。
本文最初於2018.3.13刊登於同名專頁
有一種想見不能見的傷痛
最近的新聞很流行到街頭問路人對於各種事物的看法,小至名店漲價,大至國家政策都可以來上這麼一招。如果來訪問植物分類學家最想看的是什麼,那答案肯定只有一個,就是「模式標本」。傳說中,只要看到模式標本一眼,研究上的疑難雜症立刻少了一半,身心靈立刻輕鬆了起來,但模式標本常深鎖在標本館的深處,不是想看就可以隨意看到,而且常常還有贗品,錯綜複雜的程度堪比美術品拍賣。
模式標本對分類學家有重要的研究價值,也是許多研究的關鍵材料
模式標本到底有什麼價值,可以讓它凌駕於其他所有標本之上,人人皆仰望之的程度,這回我們就要來說分曉。
談到模式標本 (type specimen) 我們必先了解何謂模式化法 (typification)。模式法的概念最初來自於1892年的洛傑斯達會議,雖然這個會議中提出的多數決議並未被後來的法規採用,但模式法卻留了下來。根據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之7.1條款,應用於科或科以下各級分類群之名稱 (names),是依據命名模式 (nomenclatural type) 來決定,更高階級的分類群的名稱,如果屬於「永久附隨於一個屬名時」,其名稱亦由此屬名模式來決定。又根據10.7條款,模式化原則不適用於科以上分類群,除非依據屬名自動模式化,其模式與所依據之屬名者相同。
在模式化法之中,最複雜的便是各式各樣的模式標本類型,以下分別介紹這些類型。
1. 正模式/全模式 (holotype):種名或種下階級分類群名稱的正模式是由命名者使用之「一張標本或繪圖」,或由命名者指定之命名模式。只要是現生植物之模式,必然固定應用於相關名稱 (參照第9.15條款)。
2. 選定模式/後選模式 (lectotype):是從原始材料中指定一份標本或一張圖解為命名模式,須符合第9.11條款及9.12條款。當命名者發表時,未指定正模式,或正模式遺失,或正模式隸屬於一個以上的分類群時,得指定選定模式 (參照第9.14條款)。
一般來說,選模式時會優先從複模式>等價模式>副模式>有證據支持的原始材料。在報告中若有選模式,則必須標注lectotype designated here的字樣,並指定存放的標本館。有趣的是,選模式可能因為發現新的原始材料或其他原因而重新指定。
3. 複模式/等模式 (isotype):係正模式之任何複份標本;複模式永遠是一份標本 (條款9.4)。
複模式必須與正模式擁有完全相同的採集資訊才算,否則都只能歸類於副模式。
4. 等價模式/合模式 (syntype):當命名者於新種發表時,如未指定正模式時,其所引用於原始資料 (protologue) 中之任何標本,或描述新種時同時指定兩份以上標本為模式標本時,這些標本皆屬等價模式 (參照第40條款備註1)。參考用之所有或部份集合物被視為所引證包括之標本 (條款9.5)。當等價模式其中之一被指定為選模式時,其餘未被指定者仍為等價模式,而非副模式 (paratype)。
5. 副模式/並模式 (paratype):是任何引證在原始資料中的 (一份) 標本,它既不是正模式,也不是複模式,而且也不是命名者於新種命名發表時同時指定兩份以上之模式標本產生的許多等價模式之一 (條款9.6)。
6. 新模式 (neotype):是當分類群名稱所根據之材料不存在或均遭遺失時,選用的一份標本或一張圖解供為命名模式 (參照第9.16條款) (條款9.7)。
7. 上模式/附加模式 (epitype): 是一份標本或一張圖解選來供為解釋用之模式。當正模式、複模式、選定模式或是早先選出之新模式及正當發表學名伴隨之所有資料均為模糊表示或無法供為正確判斷該分類群名稱時選用。當指定上模式被選出時,上模式所代表的正模式、複模式、選定模式或新模式必須清楚引證 (條款9.8)。
以上就是模式化法中,有關模式標本的所有類型,雖然個別看來都能夠理解,但摻在一起之後就變得複雜而難解。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條款40.1,在1958年1月1日或之後,屬或屬下分類群之正當出版必須指明模式,從這天起指定模式才是一件被強制的行為,所以在這之前發表的學名,我們只能根據作者引證的標本數量來判斷是屬於何種模式類型,這也就是造成很多標本館內常常有”possibly type”的標本出現的原因了。
此外,很多人會關注的是要怎麼去找特定研究者的模式標本。雖然現在有很多標本館都會把標本數位化,並放到網路上供研究者查詢,但特定研究者的標本要去哪找一向是非常困擾的事。對於近期發表的類群來說,模式標本的存放地點通常會清楚的標記在文獻內,但是在過去的年代可沒有這樣的好事,如此一來要找到模式標本不就是大海撈針嗎?其實也不盡然,模式標本的存放地點通常與該研究者的研究歷程有關,例如台灣研究者最關心的早田文藏的模式標本,由於早田氏畢生中有一大段時間都在東京大學任教,所以幾乎所有的模式標本都可以在東京大學的標本館內尋獲,有些標本會放在台大或林試所標本館。所以要找到特定研究者的模式標本,通常要設法知道他待過哪些地方,當然可以知道他存放標本的標本館是最好,如果不行,也就只能用推測的了。
另外一個需要注意的重點是,一但指定模式之後,該模式便永遠的附屬於該學名之下,不論該學名後來是否被歸併或轉移,都不會改變。所以要找某個學名的模式標本時,首先必須確認該學名的沿革,了解學名的演變之後再找,才不會白費功夫。
本文於2018.4.24發表於同名專頁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轉移過必留下引證
最近天氣真的是熱到爆,連寫作的意願都降低了呢~ (謎之音:本來也沒多高好嗎?),這種天氣實在不適合閱讀一些太燒腦的主題,因此我們就來談談甚麼是雙重引證吧!
對植物分類學家而言,雖然某種植物通常都只有一個學名,但是因為分類學的變動特性,當不同的證據出現時,這種植物的分類地位可能就會隨之更動,例如從前是屬於A屬,如今的研究結果卻傾向置於B屬;又如原本是A種,但現在屬於B種的變種,這種分類地位更迭的狀況,我們稱之為轉移。
當學名發生轉移時,就必須要在命名者的位置雙重引證 (double citation)。什麼意思呢?也就是當從A屬轉移至B屬時,保留該種植物的種小名,將原先的命名者置於括號之中,其後再掛上轉移後學名的命名者,就像下面這樣:
Albizia procera (Roxb.) Benth. =新組合
Mimosa procera Roxb. =基本異名 (基礎名 basinym)
轉移後的學名就稱為新組合 (new combination),而轉移前的學名稱為基礎名或基本異名 (basinym)。上面這個案例中,Mimosa procera Roxb.就是基本異名。而不管是水平 (相同位階) 或垂直轉移 (不同位階),都需要做這件事,相關的法規規定於條款49.1 (墨爾本法規):
當屬或屬下之分類群,變更階級後仍維持原學名或尾名時,具早尾名之合法著者 (即基礎異名之著者) 應置於變更者 (新組合之著者) 前面引用置括號中。又屬下分類群無論階級變更與否,轉移至他屬種時,同法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時也會發生無法轉移的狀況,例如下面這個案例:
Cynanchum mooreanum Hemsl. in J. Linn. Soc. Bot. 26:108, 1889. 毛白前
Vincetoxicum chinense S. Moore in J. Bot. 13:228, 1875
[block] Cynanchum chinense R. Brown in Mem. Wern. Nat. Hist. Soc. 1:44, 1810.
毛白前係由Moore發表於1875年,當時是置於Vincetoxicum,後來的研究證實Vincetoxicum應該併入Cynanchum中,因此毛白前的學名必須轉移。但轉移必須保留種小名,這時發生了一個問題,在Cynanchum中,早在1810年就有個由Robert Brown發表的C. chinense,這個種類又與毛白前不同,基於學名不能重複的原則,這個案例就不能使用新組合的方式轉移到Cynanchum了。所以後來Hemsley在Cynanchum中取的一個新名稱C. mooreanum來作為毛白前在Cynanchum中的學名。
雙重引證的功能是留下線索,讓我們在追尋某個學名的歷史時,可以很容易的找到最源頭的學名究竟是誰,進而追到這個種類的原始資料,例如敘述或模式標本等,所以看懂雙重引證的意思,對於分類學研究者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能力。
本文於2018.4.10發表於同名專頁
在學名的世界裡到底誰優先?
在學名的世界裡,早出生這件事是非常有優勢的,當身為一個很早就出生的學名,具有合法的身份下,除非有很好的理由,不然你應該可以一直代表著某個類群,生生世世直到永遠。這就是所謂的優先權 (priority),還記得先前談到法規的許多日期嗎?其實這些日期的規範很多都與優先權有關,攸關學名發表當下的合法條件,只有符合這些要件者,才能算得上是合法的學名。
但是優先權也不是一直穩坐下去的,萬一有一天,這個學名要從種降為變種,那麼我們除了要幫這個學名做好產銷履歷 (雙重引證),還要考慮在變種這個位階上是不是還沒有人發表過,如果有的話,非常遺憾,這個學名只能成為別人的同物異名了。優先權這事是這樣,不只要看你出生的日期,還要看你出生的階級。
但也別以為階級對了出生得早就沒你事了,有的學名雖然出生得早,但因為並非出自名門望族,知名度低,被使用的機會少,雖然有優先權,但另一個出生較晚的學名,因為善於行銷,大家都認識他,因此他就破例獲得優先權,成為合法學名。例如樟科木薑子屬於1763年Adanson命名為Malapoenna,1783年Thunberg命名為Tomex,1789年Lamark稱為Litsea,若根據優先權原則,本屬之合法屬名應為Malapoenna Adanson,但由於Litsea Lamark較為慣用,故予以保留使用,這就是所謂的保留名 (conserved name)。
還有一些類群,因為長久以來慣用的名稱與法規規定者不同,貿然改變又容易造成不穩定的局面 (穩定果然很重要吧!),所以就有了兩個通用的學名,這就是科的替換名 (alternative name)。
1. 菊科Compositae, (Asteraceae, type Aster L.)
2. 十字花科Cruciferae (Brassicaceae, type Brassica L.)
3. 禾本科Gramineae (Poaceae, type Poa L.)
4. 金絲桃科Guttiferae (Clusiaceae, type Clusia L.)
5. 唇形科Labiatae (Lamiaceae, type Lamium L.)
6. 豆科Leguminosae (Fabaceae, type Faba Mill.(=Vicia L.)
7. 棕櫚科Palmae (Arecaceae, type Areca L.)
8. 蝶形花科Papilionaceae (Fabaceae, type Faba Mill.(=Vicia L.)
9. 繖形科Umbelliferae (Apiaceae, type Apium L.)
當蝶形花科被視為獨立的科別時,其對應豆科 (Leguminosae) 保留。
好的,那有沒有剛好那種情況,就是學名發表的時候具有相同的優先權,但後來發現兩者其實是同一個類群,這種時候優先權該怎麼辦呢?這種狀況當然有,而且還不算少見。比較有名的例子大概是山茶科 (Theaceae) 的茶屬 (Thea L.) 與 山茶屬 (Camellia L.)。這兩個屬皆由林奈於1753年發表,這一年正好是法規中規定種與種下類群優先權的起點。一開始,這兩個屬是以花著生的位置來區分的,但後來的研究中認為兩者其實沒有明顯差異,應該是同一屬,這個時候,就要看研究者的抉擇了。彼時,研究人員選了Camellia,因此這個名字就作為山茶屬流傳下去,沿用至今了。這也是為什麼山茶科的科名沒有對應的現行屬名的由來。
本文於2018.5.8發表於同名專頁
紀念一個人不只有既定程序,它可能還很複雜
新的一年又過了三個多月了,希望今年的發文頻率可以高一點,不然這裡都快變沙漠了。那麼,這次要討論的是有關人名引用在種小名的規範,這個規範當然也包括亞種或變種等種下位階的名稱。
在植物的命名中,存在著一類數量相當多的名稱,就是引用人名來當作學名,常見的案例包括牛樟Cinnamomum kanehirae、卡氏櫧Castanopsis carlesii、或著生杜鵑Rhododendron kawakamii等,其中的kanehirae、carlesii和kawakamii分別來自金平亮三 (Kanehira Ryoso)、William Richard Carles以及川上瀧彌 (Kawakami Takiya)。
根據法規,當人名引用於種或種下位階時,都必須符合60.8條款,若與之牴觸則必須修正,除非符合擬則60C.1的規範。根據該條款,人名引用於種及種下位階時有2種格式:屬格名詞及形容詞,其中前者的性、數須與被紀念者相符;而後者的性別則須與屬名相符。兩者的使用沒有強制的規範,由命名人自行選擇即可。
由以上規範,可以檢索表表示如下 (譯自Turland, 2019)
1. 小名為形容詞
2.人名結尾為子音
3.屬名為陽性 +-ianus
3.屬名為中性+-ianum
3.屬名為陰性+-iana
2.人名結尾為母音
4.人名結尾為-a
5.屬名為陽性+-nus
5.屬名為中性+-num
5.屬名為陰性+-na
4.人名結尾為-e, -i, -o, -u, 或-y
6.屬名為陽性+anus
6.屬名為中性+-anum
6.屬名為陰性+-ana
1. 小名為屬格名詞
7.人名結尾為子音,但不是-er
8.被紀念者為單數
9.該人為男性+-ii
9.該人為女性+-iae
8.被紀念者為複數
10.至少有一名為男性+-iorum
10.全為女性+-iarum
7.人名結尾為母音或-er
11.人名結尾為-a
12.被紀念者為單數 (男性或女性)+-e
12.被紀念者為複數 (男性或女性)+-rum
11.人名結尾為-e, -er, -i, -o, -u, 或-y
13.被紀念者為單數
14.該人為男性+-i
14.該人為女性+-ae
13.被紀念者為複數
15.至少一人為男性+-orum
15.全為女性+-arum
過去比較常見的拼字錯誤包括早田氏被引用時常用的hayatai (應為hayatae)、島田氏shimadai (應為shimadae) 或金平氏kanehirai (應為kanehirae)。近代的則有錦美山茶Camellia chinmeii S.L. Lee & T.Y.A, Yang,此處根據原始文獻的說明,被紀念者為作者的妻子,為女性、單數,且很明顯是以屬格名詞的方式呈現,因此應修正為chinmeiae。
詳細說明可參考Turland, N. 2019. The Code Decoded一書
本文於2020.4.6發表於同名專頁
學名不只要出版,還要重版出來 (誤)
學名也要出版?是的,學名也要出版,而且還有一些規定需要遵守,這個學名才叫做有效的學名,一不注意,該學名可能就變成一個無效的學名,不可不慎。而這兩項規定就是正當出版 (valid publication) 及有效出版 (effective publication) ,兩者規定於法規之第四章及第五章,分別介紹如下:
有效出版 (effective publication)
有效出版指的是該新名稱在法規下,僅以印刷物於公眾機構或至少各大植物學機關之圖書館所發表,可經出售、交換或贈與,提供植物學者普遍利用者,始為有效出版。2012年1月1日之後,具有國際標準期刊編碼 (ISSN) 或國際標準圖書編碼 (ISBN) 之電子期刊所發表之PDF文件 (參照第29.3條款與擬則29A.1),亦屬有效發表 (條款29.1)。在公開議會發表之名稱,或在公共植物園或標本上標示之名稱,或僅由手稿、打字稿或其他未發表資料製成之顯微膠片公開發表者,或非如第29條款所描述,僅由電子及電子媒體傳遞者,均屬無效 (條款30.1)。
實務上,現在多數的新名稱多半發表在期刊上,少有不符合有效出版的狀況。但是有一部分的學名會發表在書籍上,作者可能要考慮到流通性的問題,雖然目前書籍出版都需要申請ISBN,但發行量很少的狀況下 (特別是沒有電子書的情況下),很容易使後來的研究學者難以取得這些研究資料。
正當出版 (valid publication)
正當出版的內容則更加嚴格,除了必須具有有效出版外,更需具備植物之拉丁文或英文特徵敘述、學名締造合於法規及指定模式標本四條件都具備者方為正當出版 (條款32.1及38.1),而一植物之學名是否合法必須有效出版與正當出版兼具尚可稱為有效之學名。
39.1條款:193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於此日期之間,新分類群 (藻類和所有化石類群除外) 名稱之正當出版必須附有拉丁文描述或特徵摘要或引用 (參照第38.13條款) 前人已發表的有效拉丁文描述或特徵簡述。
Art. 39.1: In order to be validly published, a name of a new taxon (algae and fossils excepted) published between 1 January 1935 and 31 December 2011, inclusive,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Latin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or by a reference (see Art. 38.13) to a previously and effectively published Latin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but see Art. H.9; for fossils see Art. 43.1; for algae see Art. 44.1).
這是一個重要的日期,特別是對於在台灣的植物分類學者們更是如此。金平亮三在1936年發表的增補改版台灣樹木誌,當中有許多新種都缺乏拉丁文描述,所以成為不合法學名,例如玉山衛矛 (Euonymus morrisonensis Kanehira & Sasaki) 即因此而為不合法名,因而後來學者發表了替換名黃氏衛矛 (Euonymus huangii H. Y. Liu & Yuan P. Yang)。
39.2條款:2012年1月1日:正當出版之條件,自該日期起,出版新分類群名稱,必須以拉丁文或英文之特徵描述或特徵簡述或引用前人已發表的有效拉丁文或英文之特徵描述或特徵簡述 (條款39.2)。
Art. 39.2: In order to be validly published, a name of a new taxon published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12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Latin or English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or by a reference (see Art. 38.13) to a previously and effectively published Latin or English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for fossils see also Art. 43.1).
40.1條款:1958年1月1日:於此日期或之後,屬或屬下分類群之正當出版必須指明模式。
Art. 40.1: Publication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58 of the name of a new taxon of the rank of genus or below is valid only when the type of the name is indicated (see Art. 7–10; but see Art. H.9 Note 1 for the names of certain hybrids).
40.4 條款:2007年1月1日:於此日期之前,新種或新的種下分類群名稱的模式 (化石除外) 可以是一幅插圖,但於此日期之後,其模式必須是一張標本。
Art. 40.4: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the type of a name of a new species or infraspecific taxon (fossils excepted: see Art. 8.5) may be an illustration prior to 1 January 2007, on or after which date, the type must be a specimen (except as provided in Art. 37.5).
40.6條款:1990年1月1日:於此日期或之後,新屬或新的屬下分類群,指定模式標本時必須包括術語typus或holotypus或其縮寫或是現代其他語言中之同義詞。當新屬或屬下分類群僅含一個種時,指明該種之模式即可。
Art. 40.6: For the name of a new taxon of the rank of genus or below published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0, indication of the type must include one of the words “typus” or “holotypus”, or its abbreviation, or its equivalent in a modern language (see also Rec. 40A.1 and 40A.2). But in the case of the name of a monotypic (as defined in Art. 38.6) new genus or subdivision of a genus with the simultaneously published name of a new species, indication of the type of the species name is sufficient.
40.7條款:另外,於此日期或之後,新種或種下分類群之名稱,當其模式為一份標本或未發表的插圖時,發表時必須指明保存該模式的標本館、收藏處或研究機構。
Art. 40.7: For the name of a new species or infraspecific taxon published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0 of which the type is a specimen or unpublished illustration, the single herbarium or collection or institution in which the type is conserved must be specified.
此外,在法規的附錄I中有所謂的禁止著作 (suppressed work),在羅列的文獻中發表的特定位階的學名,皆屬不合法。
本文最初於2018.5.1發表於同名專頁
穩定、穩定、再穩定
植物學需要一精密命名法規以供世界各國學者共同使用,一方面處理分類群之階級或單位,另一方面則以學名應用於植物各分類群上。學名之創設在於提供指示分類群分類階級之工具,而非指示其特徵或歷史。其目的主要在於提供各及分類群名稱之一固定法則,藉以避免一切易致錯誤、混淆不清或紊亂學名之使用。次為避免不必要學名之創設。至於文法之訂正、讀音不協調、流行之習慣、人名之牽涉等,雖然具有不可否認之重要性,相對成為次要目的。
這是命名法規總論的第一條,很清楚的闡明了法規的精神。法規的目的,在於穩定學名的使用,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法規容許例外的存在,例如違反優先權的學名使用,或是替換名等,其目的都是在於不為了遷就法規,而產生過多不必要的學名,或是使學名在應用於不穩定的狀況發生。
其次,法規的原則有6條,說明法規中最重要的概念。
1. 藻類、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獨立於動物及細菌命名法規,互不牽涉。本法規適用於視同藻類、真菌和植物之所有分類群名稱,不論該名稱是否當初有無被指定隸屬者 (見總論8)。
The nomenclature of algae, fungi, and plants is independent of zoological and bacteriological nomenclature. This Code applies equally to names of taxonomic groups treated as algae, fungi, or plants, whether or not these groups were originally so treated (see Pre. 8)
總論第八條表示:本法規之條款適用於所有傳統認知之真菌、藻類及植物,不論化石或非化石植物,包含藍綠藻 (Cynobacteria)、Chytrids、卵菌類及細胞性黏菌;及能行光合作用之原生生物 (Protists) 與其分類上相關而不能行光合作用之原生生物 (原生動物界Microsporida除外)。
2. 分類群的名稱之應用由命名模式決定。
The application of names of taxonomic groups is determined by means of nomenclatural types.
這裡指的是所謂的模式化法 (typification),從科以下的位階皆有對應的模式,其中常被研究者關心的就是所謂的模式標本 (type specimen)。模式標本到底有什麼能耐,只要看一眼,學者的煩惱都可削減大半,後面我們會有專門的文章談這件事。
3. 分類群之命名基於發表的優先權。
The nomenclature of a taxonomic group is based upon priority of publication.
優先權絕對是最常惹事的法規重點,你以為先發表就先贏?要取得絕對的先,絕對沒有那麼容易啊。
4. 每一個具有特定範圍、位置及階層之分類群僅能有一個正確之名稱,除特殊情況外,其指最早合法發表的該名稱。
Each taxonomic group with a particular circumscription, position, and rank can bear only one correct name, the earliest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except in specified cases.
特殊情況就是細節中的魔鬼,同時這裡又再次提到優先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5. 無論其詞源為何,分類群之學名應為拉丁文。
Scientific names of taxonomic groups are treated as Latin regardless of their derivation.
這條可能是原則裡最容易理解的了 (笑)。
6. 除非明確限制,命名條款具有追溯既往之效。
The Rules of nomenclature are retroactive unless expressly limited.
還記得先前談到法規有規定每條規則的生效日期嗎?這就是原因。
本文最初於2018.3.27發表於同名專頁。
法規。昏昏欲睡?
每次上課上到植物命名法規,很多學生就會開始進入彌留狀態,接下來所有的一切都忘了。法規確實不是有趣的東西,它就是一條一條硬生生的規則,用來規範學名應該這樣那樣,所以當逐條研讀講解的時候,那真是連專業的學者也很難吃得下去 (搞不好很適合治療失眠)。但是法規既然是規則,就有它的架構與精神,從這邊著手應該會相對簡單許多。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的歷史悠久,版本也很多,但最近幾個版本的架構基本上相同,都分為前言、法規中的重要日期、總論以及第一至三篇。
前言通常說明該版本修訂的重點以及與上個版本相較的主要變革。
法規中的重要日期規定各條法規的生效日期,由於命名法規是溯及既往的,所以各條法規的生效時間是相當重要的。
總論 (Preamble) 說明法規的基本精神,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有說明規則 (rules) 與擬則 (recommendations) 的差別。
第一篇為原則 (principles),是法規當中最重要的概念,共六條。
第二篇為規則與擬則 (Rules and Recommendations),是最主要的法規所在,內容規範有關各分類階層之命名原則、位階之定義、模式法、優先權、有效出版及正當出版、名稱之廢棄及作者的引用等凡62條。
第三篇為管理法規之規定 (Provisions for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de),為規定制定法規之機構設立辦法及委員任命辦法之法規。
法規最後面有附錄數篇,附錄I為雜交種之學名 (Names of hybrids),附錄IIA為藻類、真菌、蕨類和化石植物的保留和廢棄科名,附錄IIB為苔蘚和種子植物之保留科名,附錄III為保留和廢棄屬名,附錄IV為保留和廢棄種名,附錄V為必須廢棄的名稱,附錄VI為禁止著作,發表於這些文獻中之特定階級之分類群必須視為不合法名,附錄VII為本法規中使用和定義的術語。
法規的整體架構看來其實並非太複雜,複雜的是由於實務上的狀況可能同時涉及多條法規,變得相當複雜。有鑑於此,若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可向IAPT提出解釋,其結果會刊登在TAXON每一期的最後一部分。此外,國際植物學大會每6年開會一次,會後出版新版法規,屆時舊版的法規即失效,因此查閱時務必以新版或IAPT上公告的法規為準。
本文於2018.3.20發表於同名專頁
學名是如何成為「學名」的?
談論植物命名的主題也持續了幾篇文章,前兩次討論的是有關實際使用上的問題,接下來要講一段有關學名由來的坎坷歷史 (系統化)。
學名的由來
通常一開始接觸到學名的概念,是來自於國中的生物課本,那時課本上寫學名是二名法,屬名在前種名 (即種小名) 在後,兩者都是拉丁文或拉丁化的文字。屬名字首必須大寫,種名字首小寫等。不過多數人學過之後,大概只會記得學名好像是很正式的名稱,但是細節都忘記了。所以只要聽到「好像很正式的稱呼」就會說那是學名,有關於這個現象,前面的文章中曾經討論過,見俗名?學名?正式中文名?中文學名?很容易搞混但又很容易遇到的問題。
不過學名這東西,到底是什麼時候發明,又是怎麼傳播開來的呢?事實上,目前使用的學名並不是單一次的「發明」形成的,而是過去長期由俗名演進發展而來。最初植物的名稱僅有一個字,所以也稱為單名系統 (monomial system),但隨著對植物的認識漸增,這樣的命名方式已不敷使用,所以演變為多名系統 (polynomial system),也就是一種植物的名字是一個字串。到後來,才發展出二名法,也就是現在使用的這種學名形式,其實是相對近期才形成並系統化的。
二名法的由來與整飭
先前的文章中,提到現在這種二名法的學名型式使用的最大貢獻者當首推林奈 (Carl Linnaeus)(這也是一個少數大家多少有印象的名字),在他的著作中大量的以這種方法來記述生物的名稱,造成人人使用,逐漸形成共識。不過,二名法是林奈發明的嗎?
發明二名法的人,根據目前的考據,可能是瑞士植物學家—Gaspard Bauhin*於1623年在其著作Pinax Theatri Botanici裡首次使用。在這部著作中,許多種類的植物的鑑定特徵都只有一個,所以被某些學者視為二名法的起點。但其實這樣的方式與二名法仍有區別,在於二名法的種小名不一定要是特徵形容詞,也可以是人名、地名等,所以有學者認為Bauhin的著作不能算是二名法的先驅,二名法的真正發明人,還是歸功於林奈。但無論如何,類似的的形式在Bauhin的時期就已經出現,可惜的是這樣的型式在當時並未被廣泛接受,一直到林奈的時期才發揚光大。由於林奈在著作中大量的使用二名法來紀錄生物的學名,使得這種命名方法逐漸被學者接受,然後成為一種共識。在這之後,很多人開始用這種方法來紀錄生物的學名,包括J. A. Murray、K. L. Willdenow及Alphonse de Candolle等。但由於缺乏一套統一的規範,因此產生許多問題:例如同一種植物被重複命名,造成學名使用上的混亂。有鑑於此,學者提出召開國際植物學大會整飭此一亂象。在開會之前,大會委由A. De Candolle起草植物命名法規 (Law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會後出版植物命名規則 (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亦稱為1867年的巴黎法規,這個版本即為現行法規的起點。
巴黎法規中明確規定:任何一種植物,都僅有單一合法的學名,若有複數的學名產生,必須選出一個作為唯一有效的名稱。
命名法規的演進
1892年,美國科學促進會在Rochester召開會議,會中發表美國植物發表的Rochester法規,主要的重點在於 (1) 提出模式法 (2) 擇用雙名法之絕對優先權,無論種尾名是否為屬名之重複名 (tautonym) (3) 嚴格使用優先權,但不需預先註冊 (4) 優先權除考慮日期之先後外,亦考慮發表刊物之頁數先後。值得注意的是,Rochester法規並非巴黎法規之修訂,而是美國學者另外提出的一版法規。這版法規在1907年有第二次修正。
1905年6月於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第二屆維也納國際植物學會議 (Vienna Congress),並出版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規。本次會議未採用Rochester法規,仍遵循巴黎法規,主要修正包括 (1) 林奈1753年出版的植物種誌為享有優先權之根據,接受1754年之植物屬誌,並承認1753年之屬名有效 (2) 提出保留屬之名稱表 (3) 新名稱需附拉丁文描述 (4) 避免種小名和屬名重複之名稱 (即Rochester法規中所謂的重複名 tautonym)。會後出版第一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但由於內容和Rochester法規之部份相違,以至於遭到某些學者之反對,因此本法規並未普及。
1910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第三次大會中,主要的決議包括 (1) 決定各類非維管束植物發表之優先權日期 (2) 採納洛傑斯達法規之模式法 (3) 修正維也納法規,會後出版第二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這次會議的規模並不大,修訂亦不多。上述的分歧直到1930年的劍橋會議才得到整合,法規因而受到學界所重視。
此後,國際植物學會議每隔5年召開一次,1940年的大會因為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戰而暫停,1950年的第七屆大會中,J. Lanjouw建議在烏赫利特成立辦公處,並命其期刊為Taxon。自第11屆之後,大會每隔6年開一次會。
2011年於墨爾本召開第18次大會,這次大會較重大的變革,包括1. 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需要拉丁文描述之規定,新名稱可用拉丁文或英文描述;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於網路上以可攜式文件格式檔 (pdf檔) 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 (ISBN) 或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之出版品亦可視為有效發表;3.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之分類群,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2012年正式出版第十五版法規,即墨爾本法規 (Melbourne code)。
最近一次為2017年在中國深圳舉行的第19屆大會,2018年出版第十六版法規,名稱為深圳法規 (Shenzhen code)。本法規的最大變革在於被視為真菌的生物之名稱,往後將由國際真菌大會 (International Mycological Congress (IMC)) 中命名會議決定,其決議將與下屆國際植物學大會的決議合併。此外,所有僅和真菌相關的法規條文,將全數置於一個群新的章節F。
2023年的第20屆國際植物學大會將於巴西的里約熱內盧召開,不知道又會把學名帶來何種變革,令人期待!
*Bauhin即為羊蹄甲屬 (Bauhinia) 屬名的由來。
有關法規更詳細的歷史可參閱Nicolson D. L. 1991. A History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一文
本文於2017.12.17及2018.3.13發表於同名專頁,原題名「學名到底是怎麼來的呢?」「你發表我發表大家都發表,但這麼多的學名亂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