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colored codes

學名到底發表在哪裡?談如何尋找原始文獻

記得在很久以前我們有談過一個學名的合法要件,除了指定模式標本之外,還要有特徵描述或引用先前的特徵描述,如果在2012年之前,那麼還必須用拉丁文描述才算數。因此這些描述對於研究者來說,擁有與模式標本同等重要的地位 (但通常看到模式標本的難度更高一點)。

因此,如何找到原始文獻,就成為分類學家的必備技能了。還好現在有許多機構都有系統性的整理這些資料,讓這件事的難度降低非常多。這邊我介紹2個我比較常用的網站。

1. Tropicos

Tropicos是密蘇里植物園根據其過去數十年來的資料建構而成,除了學名的原始文獻外,還可以連結到各大線上標本資料庫,例如巴黎自然史博物館 (P)、紐約植物園 (NYBG) 等,除了文獻外,也可以找到一些標本。在進到這個網站時,左邊會出現兩個搜尋欄位,上面那個是學名的欄位,而下面的是俗名。學名直接輸入就可以搜尋,搜尋後可能會出現兩種結果。

第一,如果該學名下沒有其他變種,那就會直接顯示該學名的資訊 。如果該學名下有其他種下分類群,那麼就會顯示另一個頁面,列出所有曾發表的種下分類群,找到需要的點進去就會進入詳細資訊的頁面了。
進入詳細資訊的頁面之後,上方會出現學名以及命名者,還會有許多標籤。下方會有作者 (Author)、發表 (Published In)、高階分類群 (Higher taxa)、計畫 (Projects)、俗名 (Common names) 等資訊。其中發表就羅列該學名的原始發表文獻,包括該文獻的縮寫和全銜。如果該文獻有收錄在Botanicus.org或Biodiversity Heritage Library (BHL),那麼還可以直接點圖示連結過去,就可以得到原始文獻。

其他的上方標籤有些還滿實用的,例如同物異名 (synonyms) 或接受名 (accepted names),這兩個點進去可以看到有哪些學名在哪些文獻被列為本學名的同物異名,或是本學名在哪些文獻被併入同物異名等。有關接受名的部分,可參考本專頁的另一篇文章「Accepted names真的可以accept嗎?」。

Tropicos的查詢結果會顯示多種資訊,包括命名者全名、基礎名、所處分類位階等

2.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Name Index (IPNI)

IPNI是另一個可以搜尋文獻出處的網站,與Tropicos不同的是,IPNI只提供文獻出處,沒有其他相關連結。在網站的左邊有許多選項,包括植物名 (plant names)、作者 (authors)、文獻 (publications) 等,最常用的是植物名的項目。點進去之後,可以看到很多搜尋欄位,包括上方的快速搜尋 (quick search)、以及下方的完整搜尋 (full search)。快速搜尋可以直接搜尋學名,但需要完整輸入。下方的完整搜尋,可以輸入科 (family)、科內 (infrafamilial)、屬 (genus)、屬內 (infrageneric)、種 (species)、種內 (infraspecific) 等。這邊的輸入方式是各位階的學名分開輸入,例如要找Polygonatum odoratum var. pluriflorum,那麼genus的欄位輸入Polygonatum,species的欄位輸入odoratum,infraspecific的欄位輸入pluriflorum,如此就可以找到需要的資料。如果只輸入前兩項,那麼就會列出曾發表的所有種下分類群。點進去詳細訊息的頁面後,學名下面就會列出原始文獻出處。

同樣的學名在IPNI上的查詢結果,可以看到兩者提供的資訊有點出入

這麼看起來,IPNI的訊息量不如Tropicos,為什麼還是需要它呢?因為相對於Tropicos而言,IPNI收錄的學名更多。所以在實務上,我通常會先在Tropicos搜尋,如果找不到再到IPNI找。

以上就是兩個我比較常用的網站,其他還有一些網站也有同樣的功能,但操作和資訊通常不如上述兩者,我就很少用了。

本文最初於2018.9.20發表於同名專頁


person selling vinyl album in street

分類學家的夢幻逸品—模式標本

在很久很久以前,有次談到模式標本這個主題,當時的主要目的在介紹模式標本的種類,但更多人關心的應該是怎麼找模式標本這事,於是這次就稍微深入的來探討這件事。

模式標本的重要性自然不用多說,很多時候千言萬語的描述比不上看一眼模式標本,更甚者,一個分類研究到頭來,就是在尋找那存放在遙遠彼方的一張模式。但模式標本跟學名不一樣,沒有辦法從各大文獻的比較中輕易的得知存放地點,所以常常都像大海撈針,找起來很沒效率。下面我分享自己比較常用的一套尋找方式,如果各位有更好用的方式,也不妨提供給我。

在找模式標本之前,很重要的前置作業,就是確認模式標本的標本資訊。也就是說,在找之前應該要先挖出原始文獻,了解當初作者指定的標本或引證的標本資訊,把標本編號和採集地、日期等記錄下來,以供後續比對之用。如果作者根本沒有引證標本,又是有點早以前發表的種類,那...可能就有需要選模式 (lectotype) 了。

把模式的類型及標本資訊都確認之後,有2條路可走。第一:先找找Taxonomic literature這套書,裡面收錄了許多分類學家和他們的模式標本存放的標本館。如果有找到,那表示你是個幸運的人,如果沒有也別氣餒,這是常態。

第二:有的時候引證標本也不一定是研究者自行採集,但標本通常跟研究者的學術歷程有關。舉例來說,早田文藏 (B. Hayata) 的模式標本,多數藏於東京大學綜合博物館植物標本館 (TI) 以及林試所植物標本館 (TAIF),這與他長期於東京帝國大學任教及研究主題為台灣植物有關。所以了解研究者的學術歷程,可藉此推論模式標本的館藏地。

除了以上方法之外,在google或JSTOR上面直接撈也是一個方法,這邊就不提這個方法,因為效率太低且通常沒有結果。總之,上述的兩種方法就是我自己找模式標本的管道,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本文於2018.12.26發表於同名專頁


brown game pieces on white surface

學名的斷捨離之術

這年頭相當流行各種整理術來整理與收納家中各種物品,還有好幾本以這個主題出版的熱門書,可見有效率的整理物品是這個社會上普遍的煩惱之一。說到學名也是一樣,當針對某個類群研究時,隨著研究的開展,會逐漸收集到越來越多相關學名,有效率的整理這些學名,對於往後的研究工作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基礎。

那麼要怎麼整理這些學名呢?在此提供個人認為相當有效率的方式,也就是以模式的異同來區分。將這些學名根據同模式 (homotypic name) 或是異模式 (heterotypic name) 區分開來。這麽區分之後,會發現這些學名以不同模式的方式變成一組一組的樣貌。各組學名表示的是基於同一組原始文獻與模式衍生而來的名稱。同模式學名的來源通常是由一個名稱,經由轉移至他屬或位階升降而來的不同學名,所以常有雙重引證 (double citation) 的特徵。而異模式名稱則多以新類群的方式發表,所以沒有雙重引證的「特徵」。

以下以闊葉麥門冬 (Liriope muscari) 為例,說明實際上執行時的狀況。
闊葉麥門冬的相關學名如下 (非全部):
Liriope muscari (Decne.) L. H. Bailey, 1929.
Ophiopogon muscari Decne., 1868.
Liriope graminifolia (L.) Baker var. densiflora Maxim ex Baker, 1879.
Liriope platyphylla F. T. Wang & T. Tang, 1951.
Liriope spicata (Thunb.) Lour. var. densiflora (Maxim. ex Baker) C. H. Wright, 1903.
Liriope muscari (Decne.) L. H. Bailey var. communis (Maxim.) P. S. Hsu & L. C. Li, 1981.
Ophiopogon spicatus var. communis Maxim., 1871.

將這些學名根據上述的原則整理之後,成為以下這幾組:
1. Ophiopogon muscari Decne., 1868.
Liriope muscari (Decne.) L. H. Bailey, 1929.
2. Liriope graminifolia (L.) Baker var. densiflora Maxim ex Baker, 1879.
Liriope spicata (Thunb.) Lour. var. densiflora (Maxim. ex Baker) C. H. Wright, 1903.
3. Liriope platyphylla F. T. Wang & T. Tang, 1951.
4. Liriope muscari (Decne.) L. H. Bailey var. communis (Maxim.) P. S. Hsu & L. C. Li, 1981.
Ophiopogon spicatus var. communis Maxim., 1871.

也就是說,往後在比較相關學名的異同時,僅須比較這幾組就可以了。找尋模式標本時,也能夠輕易地知道該找哪些學名的模式。

必須注意的是,雖然同模式學名通常有雙重引證 (double citaiton) 的特徵,但是在有替代名 (replacement name) 的情況下,由於此種狀況不需雙重引証,所以可能會被誤判為異模式學名,必須特別注意,例如以下這個案例:
Vincetoxicum chinense S. Moore 1875在轉移到Cynanchum時,由於該屬已存在C. chinense R. Br. 1810這個名稱,無法以保留種尾名的方式直接轉移,而必須另外取一個新的名稱。所以Hemsley另外取了C. mooreanum作為V. chinenseCynanchum的替代名。這種情況下,C. mooreanum的模式與V. chinense者相同,必須視為同模式名稱處理。

以上就是我個人認為相當好用的學名整理術,你有其他獨門祕技嗎?歡迎在留言分享給大家唷~


man wearing gray polo shirt beside dry-erase board

鑑定錯誤是常見的事,但發生在特定的文獻就不怎麼討喜了

對於一個分類學者來說,鑑定植物是很常進行的工作,在這麼龐大的鑑定中,發生錯誤是在所難免的事,但多數的鑑定錯誤都無傷大雅,例如標本館中很常見的訂正標籤,就是用來訂正這類錯誤用的。但有的時候鑑定錯誤就茲事體大了,例如在專論或訂正性的報告中的鑑定錯誤,可能會使後人一直指鹿為馬,使用不正確的學名。因此這些錯誤,就有被指出的必要,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在一些文獻當中,指出前人的訂正錯誤大概會有2種表示方式,這兩種表示方式都很常見,下面分別來說明:
Cyperus zollingeri Hayata in J. Coll. Sci. Univ. Tokyo 30:274. 1911, non Steudel
這個案例可以再改寫成下面這種型式,意思不變:
Cyperus zolingeri acut. non Steudel: Hayata in J. Coll. Sci. Univ. Tokyo 30:274. 1911.
以上面這個四稜穗莎草的例子來說,表達的意思是Hayata (1911) 在J. Coll. Sci. Univ. Tokyo 30:274.中所使用的Cyperus zollingeri,與Steudel發表的植物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Hayata並非學名的命名者,他只是用了這個學名而已,真正的學名命名者是Steudel。而這串文字經常與異名一起至於學名之下,但這絕對不是同物異名,需要特別注意。

本文於2018.5.22發表於同名專頁


footprints on brown dessert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轉移過必留下引證

最近天氣真的是熱到爆,連寫作的意願都降低了呢~ (謎之音:本來也沒多高好嗎?),這種天氣實在不適合閱讀一些太燒腦的主題,因此我們就來談談甚麼是雙重引證吧!
對植物分類學家而言,雖然某種植物通常都只有一個學名,但是因為分類學的變動特性,當不同的證據出現時,這種植物的分類地位可能就會隨之更動,例如從前是屬於A屬,如今的研究結果卻傾向置於B屬;又如原本是A種,但現在屬於B種的變種,這種分類地位更迭的狀況,我們稱之為轉移。

當學名發生轉移時,就必須要在命名者的位置雙重引證 (double citation)。什麼意思呢?也就是當從A屬轉移至B屬時,保留該種植物的種小名,將原先的命名者置於括號之中,其後再掛上轉移後學名的命名者,就像下面這樣:
Albizia procera (Roxb.) Benth. =新組合
Mimosa procera Roxb. =基本異名 (基礎名 basinym)
轉移後的學名就稱為新組合 (new combination),而轉移前的學名稱為基礎名或基本異名 (basinym)。上面這個案例中,Mimosa procera Roxb.就是基本異名。而不管是水平 (相同位階) 或垂直轉移 (不同位階),都需要做這件事,相關的法規規定於條款49.1 (墨爾本法規):

當屬或屬下之分類群,變更階級後仍維持原學名或尾名時,具早尾名之合法著者 (即基礎異名之著者) 應置於變更者 (新組合之著者) 前面引用置括號中。又屬下分類群無論階級變更與否,轉移至他屬種時,同法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時也會發生無法轉移的狀況,例如下面這個案例:
Cynanchum mooreanum Hemsl. in J. Linn. Soc. Bot. 26:108, 1889. 毛白前
Vincetoxicum chinense S. Moore in J. Bot. 13:228, 1875
[block] Cynanchum chinense R. Brown in Mem. Wern. Nat. Hist. Soc. 1:44, 1810.
毛白前係由Moore發表於1875年,當時是置於Vincetoxicum,後來的研究證實Vincetoxicum應該併入Cynanchum中,因此毛白前的學名必須轉移。但轉移必須保留種小名,這時發生了一個問題,在Cynanchum中,早在1810年就有個由Robert Brown發表的C. chinense,這個種類又與毛白前不同,基於學名不能重複的原則,這個案例就不能使用新組合的方式轉移到Cynanchum了。所以後來Hemsley在Cynanchum中取的一個新名稱C. mooreanum來作為毛白前在Cynanchum中的學名。

雙重引證的功能是留下線索,讓我們在追尋某個學名的歷史時,可以很容易的找到最源頭的學名究竟是誰,進而追到這個種類的原始資料,例如敘述或模式標本等,所以看懂雙重引證的意思,對於分類學研究者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能力。

本文於2018.4.10發表於同名專頁


multicolored graffiti on concrete wall

到底學名是不是咒語?

這標題雖然很莫名其妙,但確實有許多朋友在我念學名的時候,表示他們聽起來很像什麼真言或咒語之類的 (特別是很長的那種)。害我有的時候遇到小朋友發生一些疑難雜症的時候,都想念幾個學名看看會不會有用。不過當然不是要在此比較學名跟一些經文的雷同性質,藉此推論學名究竟能不能當作咒語使用的可能性啦,反而我們來看看怎麼樣看懂一個學名,特別是在正式的文獻上的那種一次一大串的那種。
先前我們提過,學名是由拉丁文或拉丁化的文字所構成,在比較正式的文獻上,還會在後面附上該學名的發表文獻及年代,以蓮華池山龍眼為例,學名加上文獻的話會變成Helicia regetiensis Masam. in Bull. Tokyo Univ. Forest 39: 143. 1951.,其中Helicia是屬名、rengetiensis是種小名 (種加詞)、Masam.為命名者的縮寫、in 表示在、於之意,其後接期刊名,有的時候會用逗號取代,這時後面接的是書籍、Bull. Tokyo Univ. Forest是期刊名稱的縮寫、39:143. 1951. 則是卷次、頁碼與發表年代了。有時期刊卷數後面會以括號再加上期數。
不過,這樣的表示方式實在過於繁瑣,所以通常只用在必要的場合,例如各區域性植物誌,或是針對某個屬的分類訂正報告,需要正式的羅列出作者的處理時,就會用這樣的表示方式。多數情況下,最多僅需列出包括命名者的部分就已經夠用,不用再列出後面一長串的文獻出處。命名者若超過3位以上的話,亦允許使用et al.的方式來處理。
總之,了解了學名的結構之後,是不是覺得學名看起來也沒那麼像咒文了呢?雖然我們不一定能夠了解學名文字上的含義,但認識其結構,有助於我們在看很多文獻時,理解那一大串看來很不平易近人的文字所傳達的資訊與意義。

本文於2018.4.10發表於同名專頁


selective focus photo of plant spouts

在學名的世界裡到底誰優先?

在學名的世界裡,早出生這件事是非常有優勢的,當身為一個很早就出生的學名,具有合法的身份下,除非有很好的理由,不然你應該可以一直代表著某個類群,生生世世直到永遠。這就是所謂的優先權 (priority),還記得先前談到法規的許多日期嗎?其實這些日期的規範很多都與優先權有關,攸關學名發表當下的合法條件,只有符合這些要件者,才能算得上是合法的學名。
但是優先權也不是一直穩坐下去的,萬一有一天,這個學名要從種降為變種,那麼我們除了要幫這個學名做好產銷履歷 (雙重引證),還要考慮在變種這個位階上是不是還沒有人發表過,如果有的話,非常遺憾,這個學名只能成為別人的同物異名了。優先權這事是這樣,不只要看你出生的日期,還要看你出生的階級。

但也別以為階級對了出生得早就沒你事了,有的學名雖然出生得早,但因為並非出自名門望族,知名度低,被使用的機會少,雖然有優先權,但另一個出生較晚的學名,因為善於行銷,大家都認識他,因此他就破例獲得優先權,成為合法學名。例如樟科木薑子屬於1763年Adanson命名為Malapoenna,1783年Thunberg命名為Tomex,1789年Lamark稱為Litsea,若根據優先權原則,本屬之合法屬名應為Malapoenna Adanson,但由於Litsea Lamark較為慣用,故予以保留使用,這就是所謂的保留名 (conserved name)

還有一些類群,因為長久以來慣用的名稱與法規規定者不同,貿然改變又容易造成不穩定的局面 (穩定果然很重要吧!),所以就有了兩個通用的學名,這就是科的替換名 (alternative name)
1. 菊科Compositae, (Asteraceae, type Aster L.)
2. 十字花科Cruciferae (Brassicaceae, type Brassica L.)
3. 禾本科Gramineae (Poaceae, type Poa L.)
4. 金絲桃科Guttiferae (Clusiaceae, type Clusia L.)
5. 唇形科Labiatae (Lamiaceae, type Lamium L.)
6. 豆科Leguminosae (Fabaceae, type Faba Mill.(=Vicia L.)
7. 棕櫚科Palmae (Arecaceae, type Areca L.)
8. 蝶形花科Papilionaceae (Fabaceae, type Faba Mill.(=Vicia L.)
9. 繖形科Umbelliferae (Apiaceae, type Apium L.)
當蝶形花科被視為獨立的科別時,其對應豆科 (Leguminosae) 保留。

好的,那有沒有剛好那種情況,就是學名發表的時候具有相同的優先權,但後來發現兩者其實是同一個類群,這種時候優先權該怎麼辦呢?這種狀況當然有,而且還不算少見。比較有名的例子大概是山茶科 (Theaceae) 的茶屬 (Thea L.) 與 山茶屬 (Camellia L.)。這兩個屬皆由林奈於1753年發表,這一年正好是法規中規定種與種下類群優先權的起點。一開始,這兩個屬是以花著生的位置來區分的,但後來的研究中認為兩者其實沒有明顯差異,應該是同一屬,這個時候,就要看研究者的抉擇了。彼時,研究人員選了Camellia,因此這個名字就作為山茶屬流傳下去,沿用至今了。這也是為什麼山茶科的科名沒有對應的現行屬名的由來。

本文於2018.5.8發表於同名專頁


man hugging his knee statue

紀念一個人不只有既定程序,它可能還很複雜

新的一年又過了三個多月了,希望今年的發文頻率可以高一點,不然這裡都快變沙漠了。那麼,這次要討論的是有關人名引用在種小名的規範,這個規範當然也包括亞種或變種等種下位階的名稱。

在植物的命名中,存在著一類數量相當多的名稱,就是引用人名來當作學名,常見的案例包括牛樟Cinnamomum kanehirae、卡氏櫧Castanopsis carlesii、或著生杜鵑Rhododendron kawakamii等,其中的kanehirae、carlesii和kawakamii分別來自金平亮三 (Kanehira Ryoso)、William Richard Carles以及川上瀧彌 (Kawakami Takiya)。

根據法規,當人名引用於種或種下位階時,都必須符合60.8條款,若與之牴觸則必須修正,除非符合擬則60C.1的規範。根據該條款,人名引用於種及種下位階時有2種格式:屬格名詞形容詞,其中前者的性、數須與被紀念者相符;而後者的性別則須與屬名相符。兩者的使用沒有強制的規範,由命名人自行選擇即可。
由以上規範,可以檢索表表示如下 (譯自Turland, 2019)
1. 小名為形容詞
2.人名結尾為子音
3.屬名為陽性 +-ianus
3.屬名為中性+-ianum
3.屬名為陰性+-iana
2.人名結尾為母音
4.人名結尾為-a
5.屬名為陽性+-nus
5.屬名為中性+-num
5.屬名為陰性+-na
4.人名結尾為-e, -i, -o, -u, 或-y
6.屬名為陽性+anus
6.屬名為中性+-anum
6.屬名為陰性+-ana
1. 小名為屬格名詞
7.人名結尾為子音,但不是-er
8.被紀念者為單數
9.該人為男性+-ii
9.該人為女性+-iae
8.被紀念者為複數
10.至少有一名為男性+-iorum
10.全為女性+-iarum
7.人名結尾為母音或-er
11.人名結尾為-a
12.被紀念者為單數 (男性或女性)+-e
12.被紀念者為複數 (男性或女性)+-rum
11.人名結尾為-e, -er, -i, -o, -u, 或-y
13.被紀念者為單數
14.該人為男性+-i
14.該人為女性+-ae
13.被紀念者為複數
15.至少一人為男性+-orum
15.全為女性+-arum
過去比較常見的拼字錯誤包括早田氏被引用時常用的hayatai (應為hayatae)、島田氏shimadai (應為shimadae) 或金平氏kanehirai (應為kanehirae)。近代的則有錦美山茶Camellia chinmeii S.L. Lee & T.Y.A, Yang,此處根據原始文獻的說明,被紀念者為作者的妻子,為女性、單數,且很明顯是以屬格名詞的方式呈現,因此應修正為chinmeiae。

詳細說明可參考Turland, N. 2019. The Code Decoded一書

本文於2020.4.6發表於同名專頁


學名不只要出版,還要重版出來 (誤)

學名也要出版?是的,學名也要出版,而且還有一些規定需要遵守,這個學名才叫做有效的學名,一不注意,該學名可能就變成一個無效的學名,不可不慎。而這兩項規定就是正當出版 (valid publication)有效出版 (effective publication) ,兩者規定於法規之第四章及第五章,分別介紹如下:

有效出版 (effective publication)

有效出版指的是該新名稱在法規下,僅以印刷物於公眾機構或至少各大植物學機關之圖書館所發表,可經出售、交換或贈與,提供植物學者普遍利用者,始為有效出版。2012年1月1日之後,具有國際標準期刊編碼 (ISSN)國際標準圖書編碼 (ISBN) 之電子期刊所發表之PDF文件 (參照第29.3條款與擬則29A.1),亦屬有效發表 (條款29.1)。在公開議會發表之名稱,或在公共植物園或標本上標示之名稱,或僅由手稿、打字稿或其他未發表資料製成之顯微膠片公開發表者,或非如第29條款所描述,僅由電子及電子媒體傳遞者,均屬無效 (條款30.1)。

實務上,現在多數的新名稱多半發表在期刊上,少有不符合有效出版的狀況。但是有一部分的學名會發表在書籍上,作者可能要考慮到流通性的問題,雖然目前書籍出版都需要申請ISBN,但發行量很少的狀況下 (特別是沒有電子書的情況下),很容易使後來的研究學者難以取得這些研究資料。

正當出版 (valid publication)

正當出版的內容則更加嚴格,除了必須具有有效出版外,更需具備植物之拉丁文或英文特徵敘述、學名締造合於法規及指定模式標本四條件都具備者方為正當出版 (條款32.1及38.1),而一植物之學名是否合法必須有效出版與正當出版兼具尚可稱為有效之學名。

39.1條款:193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於此日期之間,新分類群 (藻類和所有化石類群除外) 名稱之正當出版必須附有拉丁文描述或特徵摘要或引用 (參照第38.13條款) 前人已發表的有效拉丁文描述或特徵簡述。

Art. 39.1: In order to be validly published, a name of a new taxon (algae and fossils excepted) published between 1 January 1935 and 31 December 2011, inclusive,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Latin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or by a reference (see Art. 38.13) to a previously and effectively published Latin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but see Art. H.9; for fossils see Art. 43.1; for algae see Art. 44.1).

這是一個重要的日期,特別是對於在台灣的植物分類學者們更是如此。金平亮三在1936年發表的增補改版台灣樹木誌,當中有許多新種都缺乏拉丁文描述,所以成為不合法學名,例如玉山衛矛 (Euonymus morrisonensis Kanehira & Sasaki) 即因此而為不合法名,因而後來學者發表了替換名黃氏衛矛 (Euonymus huangii H. Y. Liu & Yuan P. Yang)。

39.2條款:2012年1月1日:正當出版之條件,自該日期起,出版新分類群名稱,必須以拉丁文或英文之特徵描述或特徵簡述或引用前人已發表的有效拉丁文或英文之特徵描述或特徵簡述 (條款39.2)。

Art. 39.2: In order to be validly published, a name of a new taxon published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12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Latin or English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or by a reference (see Art. 38.13) to a previously and effectively published Latin or English description or diagnosis (for fossils see also Art. 43.1).

40.1條款:1958年1月1日:於此日期或之後,屬或屬下分類群之正當出版必須指明模式。

Art. 40.1: Publication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58 of the name of a new taxon of the rank of genus or below is valid only when the type of the name is indicated (see Art. 7–10; but see Art. H.9 Note 1 for the names of certain hybrids).

40.4 條款:2007年1月1日:於此日期之前,新種或新的種下分類群名稱的模式 (化石除外) 可以是一幅插圖,但於此日期之後,其模式必須是一張標本。

Art. 40.4: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the type of a name of a new species or infraspecific taxon (fossils excepted: see Art. 8.5) may be an illustration prior to 1 January 2007, on or after which date, the type must be a specimen (except as provided in Art. 37.5).

40.6條款:1990年1月1日:於此日期或之後,新屬或新的屬下分類群,指定模式標本時必須包括術語typus或holotypus或其縮寫或是現代其他語言中之同義詞。當新屬或屬下分類群僅含一個種時,指明該種之模式即可。

Art. 40.6: For the name of a new taxon of the rank of genus or below published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0, indication of the type must include one of the words “typus” or “holotypus”, or its abbreviation, or its equivalent in a modern language (see also Rec. 40A.1 and 40A.2). But in the case of the name of a monotypic (as defined in Art. 38.6) new genus or subdivision of a genus with the simultaneously published name of a new species, indication of the type of the species name is sufficient.

40.7條款:另外,於此日期或之後,新種或種下分類群之名稱,當其模式為一份標本或未發表的插圖時,發表時必須指明保存該模式的標本館、收藏處或研究機構。

Art. 40.7: For the name of a new species or infraspecific taxon published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0 of which the type is a specimen or unpublished illustration, the single herbarium or collection or institution in which the type is conserved must be specified.

其他相關法規內容可參照線上版法規的第四章第五章

此外,在法規的附錄I中有所謂的禁止著作 (suppressed work),在羅列的文獻中發表的特定位階的學名,皆屬不合法。

本文最初於2018.5.1發表於同名專頁


brown wooden stand with black background

法規。昏昏欲睡?

每次上課上到植物命名法規,很多學生就會開始進入彌留狀態,接下來所有的一切都忘了。法規確實不是有趣的東西,它就是一條一條硬生生的規則,用來規範學名應該這樣那樣,所以當逐條研讀講解的時候,那真是連專業的學者也很難吃得下去 (搞不好很適合治療失眠)。但是法規既然是規則,就有它的架構與精神,從這邊著手應該會相對簡單許多。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的歷史悠久,版本也很多,但最近幾個版本的架構基本上相同,都分為前言、法規中的重要日期、總論以及第一至三篇。

前言通常說明該版本修訂的重點以及與上個版本相較的主要變革。

法規中的重要日期規定各條法規的生效日期,由於命名法規是溯及既往的,所以各條法規的生效時間是相當重要的。

總論 (Preamble) 說明法規的基本精神,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有說明規則 (rules)擬則 (recommendations) 的差別。

第一篇為原則 (principles),是法規當中最重要的概念,共六條。
第二篇為規則與擬則 (Rules and Recommendations),是最主要的法規所在,內容規範有關各分類階層之命名原則、位階之定義、模式法、優先權、有效出版及正當出版、名稱之廢棄及作者的引用等凡62條。
第三篇為管理法規之規定 (Provisions for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de),為規定制定法規之機構設立辦法及委員任命辦法之法規。
法規最後面有附錄數篇,附錄I為雜交種之學名 (Names of hybrids),附錄IIA為藻類、真菌、蕨類和化石植物的保留和廢棄科名,附錄IIB為苔蘚和種子植物之保留科名,附錄III為保留和廢棄屬名,附錄IV為保留和廢棄種名附錄V為必須廢棄的名稱附錄VI為禁止著作,發表於這些文獻中之特定階級之分類群必須視為不合法名,附錄VII為本法規中使用和定義的術語

法規的整體架構看來其實並非太複雜,複雜的是由於實務上的狀況可能同時涉及多條法規,變得相當複雜。有鑑於此,若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可向IAPT提出解釋,其結果會刊登在TAXON每一期的最後一部分。此外,國際植物學大會每6年開會一次,會後出版新版法規,屆時舊版的法規即失效,因此查閱時務必以新版或IAPT上公告的法規為準。

本文於2018.3.20發表於同名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