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的分類位階有多少個?

這標題乍看之下是不是很莫名其妙呢?分類位階 (rank) 這種基本的概念應該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才對,有必要為了它寫一篇文章嗎?難道是小編已經江郎才盡沒東西硬湊嗎?

當然不是 (好啦我承認有一點)。

最近因緣際會之下重看了法規的第一章,很有趣的是,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滿細的,包括主要、次要階級、建議的縮寫等。例如:

3.1 分類群的主要階級由高至低為: (kindom, regnum)、 (division或phylum, divisio or phylum)、 (class, classis)、 (order, ordo)、 (family, familia)、 (genus, genus) 和 (species, species)。因此,每個種必須隸屬於某個屬,而屬則於某個科,以此類推。

備註1: 屬和其他屬下位階必屬於某個屬,而種下類群則必屬於某個種,因為這些名字係屬組合名 (combinations)(21.1, 23.1和24.1條款),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屬以上的未定位階 (incertae sedis) 的類群。

4.1 分類群的次級位階由高至低為科屬間的 (tribe, tribus)、屬種間的節 (組)(section, sectio) 和 (series, series) 以及種下的變種 (variety, varietas) 和 (品型)(form, forma)。

4.2 若對分類群的數量有更多需求,可在主要和次級位階前加上sub- (亞) 的字首。因此一生物可歸屬於以下由高至低的位階:界、亞界、門、亞門、綱、亞綱、目、亞目、科、亞科、族、亞族、屬、亞屬、節 (組)、亞節 (亞組)、系、亞系、種、亞種、變種、亞變種、型 (品型)、亞型 (亞品型)。

備註1: 無論次級階級 (4.1條款)是否採用,由主要階級 (3.1條款) 加上「亞」而來的位階都可使用。

擬則5A.1 為了標準化的目的,建議使用下列縮寫:綱 (cl., class)、目 (ord., order)、科 (fam., family)、族 (tr., tribe)、屬 (gen., genus)、節 (sect., section)、系 (ser., series)、種 (sp., species)、變種 (var., variety)、型 (f., forma)。添加字首sub-或雜交字首notho-而來的類群,應該在縮寫前加上字首,例如亞種 (subsp., subspecies)、雜交種 (nothosp., nothospecies),但亞屬 (subg., subgenus) 不可縮寫為subgen.。
從法規的規定看來,能夠使用的階級應該就是主要+次要,再加上兩者加上sub-字首的這24個,不過法規也提到:

4.3 在不引起混亂或錯誤的前提下,階級可任意插入或添加。

所以,本法規中雖然沒有訂定超科 (superfamily) 這樣的位階,但這類位階還是可以使用,Takhtajan系統中經常使用超目 (superorder) 的位階,例如木蘭超目 (superorder Magnolianae)。

本文最初於2020.5.14發表於同名專頁


white book page on black and white textile

沒有標準才是標準...嗎?

最近實在很久沒有發文了呀~想不到太久沒更新,fb還會跳出通知呢!加上最近因為忙的關係,所以更新的部分也就這樣擱著了。話說前幾天在台大標本館有個植物學沙龍,結束之後有幾位參加的朋友都問我一件事:分類研究在劃分不同種類時,是否有一致的標準呢?

好的,這個問題其實是老生常談了,原因是許多人在野外跑了一陣子之後,發現不同的科屬內,區分不同種的標準好像差很多,在這個屬內著重的是雄蕊和花瓣的形態,到了另一個屬內可能又關注不一樣的特徵,而且看起來對於變異範圍的界定好像也不一樣,為什麼會這樣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要先理解分類學家對於種 (species) 這個位階的概念,不過在這裡並不打算深入討論這個問題,因為光是不同學者對於種的定義就可以寫上十集不只。簡單來說,不同種的植物之間,自然情況下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生殖隔離,並且在譜系樹上必須為單系群 (monophyletic group)。然而,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不同類群的植物的演化歷程可能有相當大的差異,生殖隔離的機制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便很難用同一個標準來劃分所有的植物種類。而除了這些生殖隔離外的特徵,可能因為環境適應的緣故,而有相當大的可塑性,因此對於變異的界定範圍也有很大的差異。所以這樣看起來不一致的標準或許才是最一致的標準。

 

本文於2018.9.11發表於同名專頁